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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房地估协[2021]7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确保抵押估价业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现就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抵押估价业务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规行约,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业务应明码标价,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并考虑合理利润自主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收费标准,在本机构经营场所或企业网站上公示并向协会备案。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维护估价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参加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招投标时,不得恶意压低商务报价进行竞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互相监督,及时向协会反映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切实加强抵押估价业务质量管理,认真履行估价程序,做好现场查勘、可比实例选择、关键参数确定、估价报告撰写、报告审核等工作,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保证估价报告质量。及时进行估价报告备案,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组织的估价报告抽查评审。

四、为加强对抵押估价报告质量的监督,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于反映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协会将根据自律管理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报告抽查。对违反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若干规定,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结果不合格的,将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行规行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列入失信名单等相应处分。

本规定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此前的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自律管理类规定、约定或承诺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21年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