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期简讯
房地估价简讯
第 246 期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秘书处编 2022 年 1 月 31 日
★本市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会
1月18日下午,本市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会。会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区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住房租赁企业代表颁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市政府领导讲话指出,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自觉行动,立下军令状,确保任务完成。各区要全面落实好2022年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17.3万套(间)、供应6万套(间)的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并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过程中牢牢把握小户型、低租金、功能全、配套优等政策要求,让新市民、青年人有更好的租住体验。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保障,在规划引领、全生命周期制度建设、租赁服务信息平台支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加大力度,共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跑出加速度。
(摘自2022年《房管动态》第1期)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召开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
1月24日下午,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在协会会议室召开六届十次常务理事会议,樊芸会长主持了会议。协会名誉会长、行业党委书记顾弟根出席会议并讲话。23名常务理事出席,协会监事长、驻会监事、秘书长等列席参加。
常务副会长邵晓春、常务副秘书长陈杏园分别就《协会2021年工作回顾和202年工作要点(讨论稿)》、《协会2021年财务报告(讨论稿)》的报告内容作了介绍。与会人员对报告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后,协会名誉会长、行业党委书记顾弟根通报了行业近期的重点工作:一是筹备会员代表大会,拟在春节后召开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和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二是抓好今年工作开局,各机构要尽早作出规划,提出2022年的业务目标和对策措施;三是探索机构改革和整合,适应市场趋势,积极酝酿方案,有条件的机构实行吸收、合并、整合;四是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协会各工作委员会要研究提出课题研究、教育培训、行业评优、深化自律等专项方案;五是筹备党建工作会议,拟在一季度召开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春节后推进各党支部民主生活和党员评议等。还要抓好年检情况报告及公示、鉴定和评审、信息系统试运行等工作。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租赁管理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方面,也是一项长期、持续实施的工作。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精神,制定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对主要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一、供应和准入管理
1、供应条件。《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后方可供应。
2、准入条件。《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3、配租规则。《办法》规定,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本市无房对象。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符合条件对象“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后,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本市无房对象。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4、供应标准。《办法》规定,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5、资格审核。《办法》规定,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提交申请表等材料,出租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
二、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1、租赁价格。《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调价时,价格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2、租金支付。《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3、租赁期限。《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4、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有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违约行为,否则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